签订合同时应注意的若干个常识性问题(二)
发布者:管理员 2019/5/23 14:20:50
继《签订合同时应注意的若干个常识性问题》后,总法律顾问室根据在实际工作中经常遇到的签订合同容易出现争议的问题,整理出《签订合同时应注意的若干个常识性问题二》。
◆ 受托人能不能不经过委托人同意处理事务?
一般不能。
《合同法》第399条规定,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需要变更委托人指示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因情况紧急,难以和委托人取得联系的,受托人应当妥善处理委托事务,但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报告委托人。
◆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时能不能转委托给他人?
经委托人同意的话可以转委托。
《合同法》第400条规定,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转委托。转委托经同意的,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受托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转委托未经同意的,受托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受托人为维护委托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的除外。
◆受托人造成委托人的损失,委托人能否要求赔偿?
需视是有偿委托还是无偿委托的情况而定。
《合同法》第406条规定,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受托人超越权限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 合同正式签订后,口头更改的合同有效力吗?
合同正式签订后,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口头更改合同,可以变更合同。但需保留证据,如无利害关系的证人证言、录音录像等,避免纠纷时无法证明口头合同的存在。
如果主合同约定变更应采取书面形式,应遵循主合同约定采用书面的形式订立变更补充协议,如果未作出明确的变更形式约定,口头变更也是有效力的。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如房地产转让合同、长期的租赁合同、建筑工程合同等。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 合同中涂改的部分是否有效力?
如单方对合同进行涂改,改变了原有合同约定的,则改变的部分无效,维持原合同约定内容。
合同签订之后,任何一方想进行合同修改的,必须告知对方,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后,重新签订合同或在原合同相应条款作修改或补充,并在修改地方加盖双方公章(个人手印);
若只有口头答应,但没有对合同做修改或者没有在任何一处有修改变动的地方盖章(手印),视为无效,合同维持原有内容继续生效。
◆回扣条款是否有效?
不存在合法的回扣,收受回扣都是违法的。
《刑法》第163条第2款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公司、企业、单位人员受贿罪论处。
《刑法》第385条第2款也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签订合同后,对方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都发生更换,能否主张终止合同?
不能。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
◆合同加盖什么章才有效力?
合同印章反映当事人的意思表示,通常当事人为企业法人的,使用企业公章或合同章即可,如当事人为自然人的,使用名章即可。如使用财务章等其他领域专用章订立合同的,在能否客观体现订立合同时盖章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上,容易产生争议。
另外,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均是有效的,并不规定签字一定要配合盖章,如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签字但未加盖企业公章,原则上说也是有效的,但是法律风险较大。因法定代表人是代表企业行使权利订立合同,如没有加盖企业公章,则易被认为相关合同行为是个人行为而非企业的行为。
◆合同是不是只要签字即生效?
不一定。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大多数合同成立时即生效,但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才生效的,应按规定,如抵押合同登记后才生效。另外当事人如果约定了合同生效的条件,条件成立的合同才生效。
◆合同中打印的部分和手写的部分有冲突的,以哪个为准?
如果打印的部分是事先制定好的格式条款(为重复使用而定制的),那么手写的部分与打印的格式条款相冲突的,应当以手写的部分为准,因为手写部分更能反映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合同没有订立,但一方因此遭受损失能不能要求对方赔偿?
一定条件下可以。
《合同法》第42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3)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合同没有约定的事项怎么处理?
《合同法》第61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62条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1)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2)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3)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4)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5)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6)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