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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印章管理(一)

发布者:管理员  2019/8/23 15:39:56
    一、公司印章分用途,主要分为五种
    (一)公章,用于公司对外事务处理,工商,税务,银行等外部事务处理事需要加盖。
    (二)财务专用章,用于公司票据的出具,支票等在出具时需要加盖,通常称为银行大印鉴。
    (三)合同专用章,顾名思义,通常在公司签订合同时需要加盖。
    (四)法定代表人章,用于特定的用途,公司出具票据时也要加盖此印章,通常称为银行小印鉴。

    (五)发票专用章,在公司开具发票时需要加盖。



    二、刻制公司印章程序
通常来说,企业需要拿着税务登记证副本,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先到公安局登记备案,公安局开出证明后,到指定的地点刻章,一般需提供以上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刻制公司印章方面,《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其提出了具体的要求:
    (一)圆形;
    (二)直径不得大于4.5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单位名称,自左而右环行;
    (三)所刊名称,应为法定名称。如名称字数过多不易刻制,可以采用规范化简称;
    (四)印章所刊汉字,应当使用国务院公布的简化字,字体为宋体;
    (五)其他专用印章(包括经济合同章、财务专用章等),在名称、式样上应与单位正式印章有所区别,经本单位领导批准后可以刻制;
    (六)应到当地公安机关指定的刻章单位刻制。
    三、印章被盗、抢或丢失补救措施
    如果确属印章被盗(抢),则该因印章的使用而发生的纠纷,企业不承担责任。
    首先,因为公章在公安机关有备案,所以丢失后第一步应该由法人代表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到丢失地点所辖的派出所报案,领取报案证明。
    其次,要让公众知晓你丢失的公章已经作废,所以公章丢失后的第二个步骤就是持报案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在市级以上每日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做登报声明,声明公章作废。报纸会在第二天刊登。在哪个报纸登报声明可询问当地工商局,每个地方规定不同。而这里需要提醒大家注意的是,大部分报社都会要求公司全体股东到场签署同意登报声明才许可予以登报,这也为许多公司的公章遗失补办设置了一定障碍。
    再次,就应该持以下文件到公安局治安科办理新刻印章备案:《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2份、企业出具的刻章证明、法人委托授权书、所有股东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股东证或者工商局打印的股东名册、派出所报案回执及登报声明的复印件。
    最后,办理好新刻印章登记后就可以在公安局治安科的指导下新刻印章了,新刻的印章需要与之前丢失的印章有不同,些许不同也可以。最终,需持以上办理的材料到印章店刻一个新的印章。


    四、不同的印章区别使用
    不同印章,没有严格意义上法律效力大小高低的区别,只要是符合法律规定的盖章要求并且意思表示真实,印章均为有效。但是,由于印章的使用范围大小不同,导致人们以为印章有效力大小之分。
    公章在所有印章中具有最广的使用范围,是法人权利的象征,在现行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审查是否盖有法人公章成为判断民事活动是否成立和生效的重要标准。除法律有特殊规定外(如发票的盖章),均可以公章代表法人意志,对外签订合同及其他法律文件,具有极高的法律效力,凡是以公司名义发出的信函、公文、合同、介绍信、证明或其他公司材料均可使用公章(在合同、协议的签订中,公章和合同专用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将公章与合同专用章并列使用,也足以说明公章与合同专用章在合同签订方面的效力是一样的)。
    但不是所有的印章都可以用公章代替,法律对某些情况下该用何种印章有强制性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明确发票只能加盖发票专用章。有些需视情况而定,如法定代表人章,授权委托书上应有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此时仅有公章是不行的。如果没有该项要求,公章可以代替法定代表人章。
    五、电子印章的使用
    自《电子签名法》实施后,电子印章(签名)就具有了合法地位。所谓电子印章(签名)并不是实体印章的图像化,而是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通俗来说,电子印章(签名)就是一个能够识别出具体盖章人(签名人)的电子数据密钥。
电子印章的使用,除了法律法规规定不适用电子文书的情况,都可以约定使用。电子印章不适用于:
    (一)涉及婚姻、收养、继承等人身关系的;
    (二)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转让的;
    (三)涉及停止供水、供热、供气、供电等公用事业服务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适用电子文书的其他情形。


    六、不同签订情况下,合同的效力
    (一)仅有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合同——有效
    合同中除非约定合同生效需签字并盖章,否则,仅有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合同也是有效的。《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因为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民事活动时代表公司,因此仅有法定代表人签字也能使合同成立生效。同理,虽然没有加盖公章,但如果在合同上签字的人得到了公司相应的授权,那么合同一样是有效的。
    (二)合同所盖印章并非合同专用章,而是采购专用章、项目部专用章等,合同——有效
    除非有证据证明相反事实,否则一般认定为有效。合同上加盖的印章虽然并非合同专用章,不符合签订合同的一般原则和规定,但这是该公司自身管理方面存在的漏洞,如该公司不能提交相应的证据,证明合同所涉印章与公司无关或为他人私盖,即应认定公司承认合同的效力。
    另一方面,《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因此如果对方已按合同履行主要义务而该公司接受的,则合同无须签字、盖章也已经成立生效(该部分要证明合同内容已经履行,需在执行合同时,留下相应的书面文件)。
    (三)公章外借他人使用,他人私下签订的担保合同——有效
    公司作为独立的企业法人,公司印章是其对外进行活动的有形代表和法律凭证,公司负责人或其他管理人员,经过公司授权后,只是印章暂时的持有者和保管者,其行使公司印章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应由该公司来承担责任,而不应由持有者或保管者承担责任。公司自愿将公司印章外借他人使用,应视为公司授权他人使用公司印章,该印章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应由该公司承担。因此,公章外借他人使用并私下签订的担保合同有效,公司需要承担担保责任的。
    (四)合同上加盖分公司的印章——有效
    分公司虽然没有独立法人地位,但分公司也领取营业执照,能够成为民事诉讼的被告,因此在合同上加盖分公司的印章,一般也认定合同有效,相关的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
    (五)公司更改名称后已使用新印章,盖有原印章的合同对公司——有效
    企业名称的变更并不影响变更后的公司承担原公司的债务,加盖有原企业名称印章的文件对变更后的公司依然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对原企业名称印章应当妥善保管,可以明确保管人,必要时可以对该印章进行销毁并登记备案,以降低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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