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经开区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工作细则
发布者:管理员 2021/1/14 11:10:14
根据兰州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兰政办发【2019】81 号)、兰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兰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及办理事项清单(2019 版)的通知》(兰工改办发【2019】50 号)的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申请受理
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前 2 日,根据建设工程性质和联合验收的受理范围,按照《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阶段一张表单》要求,准备验收申报材料向联合验收窗口提交竣工联合验收申请。
(二)材料审查
联合验收窗口受理后,按照《一张表单》要求,现场初步审核后分发给相关职能单位,由各职能部门在 5 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进行符合性审核,资料齐全后反馈给联合验收窗口,联合验收窗口开具《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受理单》;资料不齐全,由联合验收窗口人员一次性告知需补充的资料,建设单位补齐资料后统一上报受理。
(三)组织准备
材料审查通过后,联合验收窗口通知各相关单位在 5 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查验,并告知建设单位现场查验时间。各职能部门授权并指派相应验收人员在约定时间自行前往建设工程所在地进行现场查验;各职能部门认为无需现场查验和不涉及验收内容的,应在接到通知的当日向联合验收办公室书面反馈。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由建设单位组织,在约定时间到场配合现场查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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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现场查验
1、各职能部门验收人员按职责分工到场开展各单项验收,包括查阅相关资料。验收合格的项目,在竣工联合验收规定的 5 天时限内,向联合验收办公室出具本部门验收意见。
2、经各职能部门现场查验,发现存在不具备验收条件的,各参验部门要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存在的问题,并出具责令《整改通知书》。建设单位应根据存在问题进行专项整改,整改完毕后由建设单位分别向相应的职能部门申请重新验收。
(五)出具文书
工程建设项目联合验收结束后,由个联合验收相关单位按照一张表单要求,出具本部门验收意见,统一上交联合验收办公室,联合验收办公室依据各单位出具的验收意见书,出具该项目《联合验收意见书》。建设单位应在法定时间内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因建设单位原因未能及时前往联合验收窗口收取验收意见书,而影响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的,由建设单位承担全部责任。